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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100347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特定人員總人數及尿液檢驗情形等問題

主旨

貴署所詢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特定人員總人數及尿液檢驗情形等問題,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衛署管藥字第○九一○○四九九八○號函。

二、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之規定,本部主管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對象有二,一為在監(院、所)收容人,一為本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及毒品檢驗人員,該等「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情形分別如下:

(一)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係依據 貴署所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並無另訂執行規定。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於九十年度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係以「在監(院、所)檢驗」及「不定期檢驗」之方式行之;初驗工作由本部所屬已購置檢驗設備之監所負責,初驗工作由本部所屬已購置檢驗設備之監所負責,初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再送請 鈞院衛生署認證通過之實驗室複驗,遇有疑義或爭議之案件再檢具相關檢驗報告書送本部調查局進行確認檢驗。九十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總計二一五、二一七人次(其中受觀察勤戒人計二九、八三一人次)。

(二)本部調查局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係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本部調查局所屬「特定人員」係指毒品專庫保管人員及毒品檢驗人員,共計八員。九十年度隨機檢驗其中四員,由該局尿液採驗作業小組採尿後,送交該局第六處以螢光偏極免疫分析法篩驗,再經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

本部調查局、本部矯正司、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100347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特定人員總人數及尿液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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