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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文公文字第 8600 號
要旨
國稅局可定期派員至地檢署影印或查抄律師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案件之書類資料,以為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依據
主旨
據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南區國稅局擬定期派員至該署影印或查抄律師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案件之書類資料,以為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依據,是否准許,謹加具本署研議意見如說明二,是否可採,請 鑒核。
說明
一 依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南檢勇紀字第三五一二九號函辦理。
二 前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 檢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南區國稅資字第八四○三八八○一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