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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二字第 09800119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動產抵押標的車輛因積欠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或罰鍰,雖受行政處分禁止異動,但執行法院仍得依聲請對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惟於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本其法律上確信依法處理

主旨

關於執行法院得否對於遭禁止異動處分之動產抵押標的車輛實施強制執行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奉 交下貴會 98 年 5 月 14 日(98)北租同字第 013 號函辦理。

二、動產抵押標的車輛因積欠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或罰鍰,雖受禁止異動之行政處分,執行法院仍得依聲請對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惟上述意見僅供參考,於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本其法律上確信依法處理。

正本

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檢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廳民二字第 09800119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動產抵押標的車輛因積欠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或罰鍰,雖受行政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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