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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30676 號
要旨
關於兩造當事人已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簽名或蓋章者,應可視為當事人已同意進行獨任調解,調解委員會無庸另行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
主旨
關於貴府所詢獨任調解須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是否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7 月 22 日府行法字第 0980119771 號函。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7 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所謂「經兩造同意」,係指經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言,且依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調解書(調解文書第十三號至第十六號用紙)均已有同意接受調解之記載。是調解委員會已成立之案件,是否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似不必硬性規定(本部 75 年 9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1343 號函參照),倘兩造當事人已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簽名或蓋章者,應可視為當事人已同意由調解委員一人進行獨任調解,調解委員會無庸另行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正 本:新竹縣政府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