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7 條規定,在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時,應有三人以上的調解委員出席。然而,如果經過兩造當事人的同意,則可以由一人的調解委員直接進行調解。 根據該條例的解釋,調解委員會的形成是為了調解兩造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項。一般情況下,需要三人以上的調解委員出席會議。但是,如果兩造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只由一人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這種情況下,該調解委員需要具備足夠的權限和職責,以確保調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7 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應不待當事人聲請,自行迴避。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應不待當事人聲請,自行迴避。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