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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7004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主旨

有關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契稅,依同條例第 26 條規定處罰時,涉及行政罰法第 9 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69960 號函。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第 1 項)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第 2 項)…」本法第 9 條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處以行政罰時,應具備責任能力之一般規定,除其他個別行政法律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責任能力設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法第 1條但書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外,自有本法第 9 條之適用。又所稱「行為」包括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之作為。查契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對於違反同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則本件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本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不予處罰。三、至於前揭因納稅義務人未滿 14 歲不予處罰時,其法定代理人應否受罰乙節,案經提請本部行第罰法諮詢小組第 8 次會議討論,多數委員意見認為,法律就納稅義務主體已有明文規定: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又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係為使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在行政程序上仍得有效從事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而設之規定。法定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並不因而成為本條例規定之納稅義務主體及受罰主體。是以,該法定代理人除與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法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形外,自不得逕以本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之。四、至於本條例對於違反申報義務行為之處罰,因納稅義務人未滿 14 歲而不予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又非本條例規定之處罰對象,此種情形,是否會產生行政法上義務之管制漏洞,造成租稅不公現象,建請貴部依行政院函頒「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5點規定,檢視相關法規,審酌有無修正之必要,併予敘明。五、檢送前揭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8 次會議紀錄乙份供參。正 本:財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7004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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