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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281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主旨

所詢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生疑義,是否有權限借閱原始憑證、帳簿或會計報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處 96 年 7 月 18 日處會字第 0960004051 號書函。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規定,並得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包括依同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期間經過前為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參照)。本件所提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合先敘明。三、次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準此,政府機關所取得原始憑證、製作之帳簿或會計報告等書面,係屬本法所稱「政府資訊」之範圍,並無疑義。又依本法第 5 條之規定,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其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本法第 7 條已定明文;至於行政機關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應視是否具有本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情形而定。來函所詢機關學校所保有原始憑證、製作之帳簿或會計報告應否提供疑義,宜由持有該資訊之政府機關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281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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