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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16365 號
要旨
同一都市更新單元內,不同之申請人分別提出事業概要申請,其取得之同意書有部分重疊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並未限制同一所有權人重覆出具同意書,惟此一解釋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立法本旨是否相符,宜請本於職權審酌
主旨
關於申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徵求所有權人同意書部分重疊之效力及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7 年 5 月 2 日營署更字第 0972907578 號函。
二、有關同一都市更新單元內,不同之申請人分別提出事業概要申請,其取得之同意書有部分重疊時,該重覆出具之同意書是否有效乙節,按「前項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文義觀之,似未限制同一所有權人重覆出具同意書,惟此一解釋是否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立法本旨相符,仍請貴署本於職權審酌。至於所詢實務上地方政府多以事業概要申請案收件先後作為核算同意書比例之依據,似屬實務執行問題,與民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無涉。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