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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81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之「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其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要件似欠明確,且其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19 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建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主旨

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7 年 2 月 29 日局給字第 0970004906 號書函。

二、查銓敘部 89 年 12 月及 90 年 1 月間召開「關於金馬區戰地政務實施期間公務人員權益問題協調會議」,係考量金門地區戒嚴時期之公教員工,因特定具體事實以行政處分被撤(免)職,依現行法律規定對照衡酌,此等處分顯失衡平性,爰以回復受損權利。本件自治條例明定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參照上開協調會議之意旨,其要件似欠明確。又,金門縣政府原頒實施要點與本件自治條例規範內容相同,究應如何銜接;及業依原要點請領救濟金者得否再依本件自治條例重複請領等,未予規範,恐滋疑義。

三、另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縣(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本件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仍建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081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之「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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