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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47964 號
要旨
經法院拍賣後拍定人是否得繼受原土地所有人申請設廠權利,應視原土地所有人取得之權利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以及拍定人是否具備繼受之要件事實,並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而定,並不因拍定人取得土地而當然繼受原設廠權利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科技工業園區內農牧用地,經法院拍賣後拍定人是否得繼受原土地所有人申請設廠權利並移轉予興辦工業人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10 月 24 日經授工字第 09720415046 號函。
二、本件經詢據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12 月 18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70026058 號函復略以:「關於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繼受取得原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應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內容為準,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等語自明。至於拍定人是否符合得申請工業區設廠之資格,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拍定人並不當然可依拍賣程序而取得該等資格」。
三、次按人民之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可否移轉,首應視法規規定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應視該權利義務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或稱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則可移轉。惟不具一身專屬性而得繼受之權利義務,仍須有繼受之要件事實,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轉。(本部 93 年 5月 25 日法律字第 0930019829 號函意旨;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 5版,第 291 頁參照)。貴部於 93 年間核准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開發計畫變更計畫書」載明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公司)與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汰○公司)設廠之行政處分,得否由拍定人繼受而得申請設廠乙節,應視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權利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以及土地拍定人是否具備繼受之要件事實,並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而定,並不因土地拍定人取得土地而當然繼受原設廠權利,本件仍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
四、另桃園縣政府於 93 年 9 月 1 日核准同意原所有權人中○○公司與汰○公司對旨揭土地之「報編未開發工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已由旨揭土地拍定人於 97 年 1 月 24 日申請註銷(廢止)上開計畫,並經桃園縣政府於 97 年 3 月 4 日以府商登字第 0970067463號函公告註銷(廢止)該計畫之核准處分,是該計畫之核准處分既已廢止而不存在,自不生原行政處分所生權利義務移轉問題。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