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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498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地方民選首長於任職期間內,因涉及貪污案件,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在案,但該首長於案件訴訟審理中身歿,則其退職酬勞金可否由其遺屬請領之疑義

主旨

關於苗栗縣獅潭鄉第 13 屆鄉長蕭○○君前因涉及貪污案件,經苗栗地方法院以 92 年度訴字第 311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12 年在案,嗣蕭○○君於 96 年 7 月 22 日身歿,則其退職酬勞金可否由其遺屬請領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12 月 24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732965 號書函。

二、按「縣(市)長、鄉(鄉、市)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 6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民選地方首長於任職期間內,因貪污行為經法院為有罪科刑判決確定者,即喪失請領退職酬勞金之資格;又被告為合法上訴後,於上訴中死亡者,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為不受理判決(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76 年 10 月再版,頁 284),且不受理判決性質上非本案判決,不具確定刑罰權存在之效力。

三、查來函所示情形,苗栗縣獅潭鄉第 13 屆鄉長蕭○○君前因涉及貪污案件,經苗栗地方法院以 92 年度訴字第 311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12 年在案,嗣蕭○○君於第二審審理中身歿,則第二審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決而終結訴訟關係。徵諸上述,民選地方首長喪失請領退職酬勞金資格以其任職期間內之貪污罪嫌,經法院為有罪科刑判決確定為消極要件,而本件情形,第二審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業如上述,自不符前開有罪科刑判決確定之消極要件,似宜認蕭○○君並未喪失請領退職酬勞金之資格。至退職酬勞金請求權屬公法上金錢債權,性質上是否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得為繼承之標的,為蕭○○君遺屬可否請領該退職酬勞金之先決問題,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附此敘明。正 本: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498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發布,要旨:關於地方民選首長於任職期間內,因涉及貪污案件,經地方法院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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