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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358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所以應由繼承人為權利之行使之

主旨

關於函詢被徵收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是否應由全體繼承人請求確認徵收處分無效或失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3 日台內地字第 0960141453 號函。

二、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故應由繼承人為權利之行使。又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是否即屬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所定之「無效」行政處分?涉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之解釋適用問題,仍請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358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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