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13 條

  1. 1.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2. 2.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也可請求機關確認,且不受訴願期限限制。

Q · 訴願期限過了才發現處分有問題,還能要求機關確認無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二項,只要處分達到無效程度(符合第111條無效事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即可請求處分機關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且不受訴願30天期限限制。機關必須給予明確答覆;若機關確認為有效,當事人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由法院做最終判斷。

白話解讀

你手上拿著一份你認為無效的行政處分。問題是,「你認為」不等於「法律上確認」。只要機關不點頭,這份處分在外觀上看起來還是有效的。113 條給了你一條路:你可以正式要求處分機關回答一個是非題,「這份處分到底有沒有效?」而且機關不能沉默,它必須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這條分兩段。第一段是機關的權力:它可以自己發現處分無效,主動確認。第二段是你的權利:只要你有正當理由,你可以請求機關確認。「正當理由」不是一個很高的門檻,只要你能說明為什麼你覺得這份處分可能無效就夠了。但如果機關的答案是「有效」,你不能在這裡卡住。下一步是帶著你的理由去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為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程序規範,分兩項:第一項賦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主動確認處分無效之權力;第二項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有正當理由時,請求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為有效或無效之權利。其核心特性在於無效之主張不受救濟期間限制,將「認為無效」轉換為「法律上確認無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期限過了才發現處分有問題,還能救嗎?

如果問題嚴重到構成第111條的無效事由,可以。無效之主張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依第113條第二項請求機關確認無效,機關不同意再去行政法院打確認無效訴訟。但無效門檻遠高於違法,只是一般違法瑕疵者期限過了就難救。

Q2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確認無效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寫『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要該處分對你的權益有實際影響即可。機關常以『你不是相對人』拒絕受理,此時應明確引用第二項『利害關係人』之文字主張權利。

Q3機關回覆處分有效就是最終答案嗎?

不是。機關的答覆只是第一關,不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由法官做最終判斷。機關說有效不代表法院會同意。

Q4行政程序法113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程序:機關得依職權確認,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可請求確認,且不受訴願期限限制。

Q5行政處分無效和違法可撤銷差在哪?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不受期限限制;違法可撤銷在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確定。瑕疵重大明顯才構成無效。

Q6什麼是『正當理由』?

只要能說明為何認為處分可能無效即可,門檻不高,真正的關卡是處分本身是否達第111條的無效程度。

Q7誰是『利害關係人』?

處分對其權益有實際影響之人,不限於處分直接相對人,例如鄰人對違建建照即為利害關係人。

Q8怎麼請求機關確認處分無效?

撰寫書面引用113條第二項,載明正當理由及符合第111條哪一款無效事由 → 掛號寄處分機關 → 保留收執。

Q9機關不回覆或確認有效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無效訴訟,由法院做最終判斷。

Q10請求書要寫哪些重點?

處分文號、你的身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正當理由、符合第111條哪一款無效事由、明確請求確認。

Q11處分正在執行中能爭取時間嗎?

可在請求確認無效的同時,依法聲請停止執行,避免處分繼續造成損害。

Q12確認無效 vs 訴願撤銷哪個適合我?

瑕疵重大明顯(無效)走113條不受期限;一般違法且仍在30天內走訴願。判斷瑕疵程度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oid_confirmrevoke_admin
效力起點自始不生效力(第110條)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失效(第118條)
期限限制不受救濟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確定,難再爭執
瑕疵程度重大且明顯之瑕疵(第111條)一般違法瑕疵
救濟條文行政程序法113 + 行政訴訟法6訴願 + 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請求權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處分相對人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条第4項・第36条(無効等確認の訴え)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35조(무효등 확인소송)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
🇩🇪 德國VwVfG § 44(Nichtigkeit des Verwaltungsakts)+ VwGO § 43(Feststellungsklage)
🇫🇷 法國Théorie de l'inexistence de l'acte administratif(判例法,無單一成文對應條文)
🇺🇸 美國APA 5 U.S.C. § 706(2)(setting aside agency action)+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 28 U.S.C. § 220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