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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13 條

  1. 1.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2. 2.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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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也可請求機關確認,且不受訴願期限限制。

Q · 訴願期限過了才發現處分有問題,還能要求機關確認無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二項,只要處分達到無效程度(符合第111條無效事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即可請求處分機關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且不受訴願30天期限限制。機關必須給予明確答覆;若機關確認為有效,當事人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由法院做最終判斷。

白話解讀

你手上拿著一份你認為無效的行政處分。問題是,「你認為」不等於「法律上確認」。只要機關不點頭,這份處分在外觀上看起來還是有效的。113 條給了你一條路:你可以正式要求處分機關回答一個是非題,「這份處分到底有沒有效?」而且機關不能沉默,它必須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這條分兩段。第一段是機關的權力:它可以自己發現處分無效,主動確認。第二段是你的權利:只要你有正當理由,你可以請求機關確認。「正當理由」不是一個很高的門檻,只要你能說明為什麼你覺得這份處分可能無效就夠了。但如果機關的答案是「有效」,你不能在這裡卡住。下一步是帶著你的理由去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為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程序規範,分兩項:第一項賦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主動確認處分無效之權力;第二項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有正當理由時,請求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為有效或無效之權利。其核心特性在於無效之主張不受救濟期間限制,將「認為無效」轉換為「法律上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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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期限過了還能主張處分無效嗎?

可以。無效之主張不受救濟期間限制,但前提是達到第111條無效程度,非一般違法可撤銷。

Q2誰可以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限於處分的直接相對人。

Q3機關回覆處分有效就沒救了嗎?

不是。機關確認有效後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Q4什麼是『正當理由』?門檻高嗎?

只要能說明為何認為處分可能無效即可,門檻不高,重點在處分本身是否達無效程度。

Q5行政處分無效和違法可撤銷差在哪?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且不受期限限制;違法可撤銷在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確定,難再爭執。

Q6機關可以自己主動確認無效嗎?

可以。第一項授權機關依職權主動確認,不必等當事人申請,但須考量信賴保護。

Q7請求確認無效要寫什麼?

書面引用第113條第二項,說明正當理由及符合第111條哪一款無效事由,掛號寄送並留收執。

Q8確認無效對國家賠償有幫助嗎?

有。先確認處分無效等於官方承認處分自始不該存在,國賠的違法要件幾乎自動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oid_confirmrevoke_admin
效力起點自始不生效力(第110條)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失效(第118條)
期限限制不受救濟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確定,難再爭執
瑕疵程度重大且明顯之瑕疵(第111條)一般違法瑕疵
救濟條文行政程序法113 + 行政訴訟法6訴願 + 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請求權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處分相對人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条第4項・第36条(無効等確認の訴え)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35조(무효등 확인소송)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
🇩🇪 德國VwVfG § 44(Nichtigkeit des Verwaltungsakts)+ VwGO § 43(Feststellungsklage)
🇫🇷 法國Théorie de l'inexistence de l'acte administratif(判例法,無單一成文對應條文)
🇺🇸 美國APA 5 U.S.C. § 706(2)(setting aside agency action)+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 28 U.S.C. § 220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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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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