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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2.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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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Ⅱ、若機關1堅持有效「或」2提起確認後30日內不為之。(可提起行政訴訟法§6-確認訴訟)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確認」(不是「撤銷」) (c.f 行政訴訟法§6)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 確認處分 2無行使期間限制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 確認處分 2無行使期間限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II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政訴訟法6 2確認先行程序
smile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行訴§6II之確答先行程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