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3 條
- 1.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 2.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也可請求機關確認,且不受訴願期限限制。
Q · 訴願期限過了才發現處分有問題,還能要求機關確認無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二項,只要處分達到無效程度(符合第111條無效事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即可請求處分機關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且不受訴願30天期限限制。機關必須給予明確答覆;若機關確認為有效,當事人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由法院做最終判斷。
白話解讀
你手上拿著一份你認為無效的行政處分。問題是,「你認為」不等於「法律上確認」。只要機關不點頭,這份處分在外觀上看起來還是有效的。113 條給了你一條路:你可以正式要求處分機關回答一個是非題,「這份處分到底有沒有效?」而且機關不能沉默,它必須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這條分兩段。第一段是機關的權力:它可以自己發現處分無效,主動確認。第二段是你的權利:只要你有正當理由,你可以請求機關確認。「正當理由」不是一個很高的門檻,只要你能說明為什麼你覺得這份處分可能無效就夠了。但如果機關的答案是「有效」,你不能在這裡卡住。下一步是帶著你的理由去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為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程序規範,分兩項:第一項賦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主動確認處分無效之權力;第二項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有正當理由時,請求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為有效或無效之權利。其核心特性在於無效之主張不受救濟期間限制,將「認為無效」轉換為「法律上確認無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期限過了還能主張處分無效嗎?▾
可以。無效之主張不受救濟期間限制,但前提是達到第111條無效程度,非一般違法可撤銷。
Q2誰可以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限於處分的直接相對人。
Q3機關回覆處分有效就沒救了嗎?▾
不是。機關確認有效後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Q4什麼是『正當理由』?門檻高嗎?▾
只要能說明為何認為處分可能無效即可,門檻不高,重點在處分本身是否達無效程度。
Q5行政處分無效和違法可撤銷差在哪?▾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且不受期限限制;違法可撤銷在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確定,難再爭執。
Q6機關可以自己主動確認無效嗎?▾
可以。第一項授權機關依職權主動確認,不必等當事人申請,但須考量信賴保護。
Q7請求確認無效要寫什麼?▾
書面引用第113條第二項,說明正當理由及符合第111條哪一款無效事由,掛號寄送並留收執。
Q8確認無效對國家賠償有幫助嗎?▾
有。先確認處分無效等於官方承認處分自始不該存在,國賠的違法要件幾乎自動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id_confirm | revoke_admin |
|---|---|---|
| 效力起點 | 自始不生效力(第110條)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失效(第118條) |
| 期限限制 | 不受救濟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 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確定,難再爭執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第111條)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救濟條文 | 行政程序法113 + 行政訴訟法6 | 訴願 + 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 |
| 請求權人 |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處分相對人為主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