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 1.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 3.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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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程序或方式瑕疵時,除無效外,機關得在訴願終結前補正,補正後瑕疵溯及自始治癒,處分回復完全效力。
Q · 政府處分程序違法,還救得回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時,除已達第 111 條無效等級外,得因事後提出申請、事後記明理由、事後給予陳述意見、委員會事後決議、其他機關事後參與等五種情形而補正。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者於起訴前)。補正完成後,瑕疵溯及自始治癒,處分視為自原作成時即有效。
白話解讀
政府做了一個影響你的決定,但程序搞砸了:該讓你發言的沒讓你發言,該寫理由的沒寫理由,該開會的沒開會。你滿心以為這個處分一定會被撤銷,結果它沒有。因為這條給了政府一張「補考卷」:只要在訴願結束之前把漏掉的程序補完,這個處分就活過來了,就像瑕疵從來不存在一樣。這是很多人在行政訴訟裡最挫折的時刻:你明明抓到了政府的程序錯誤,興奮地以為勝券在握,然後對方律師慢悠悠地說「我們已經補正了」,你的王牌瞬間變成廢牌。但這條也藏了一個保護你的機制:如果政府的補正行為害你錯過了提起救濟的期限,法律會把這個遲誤當作不是你的錯,你可以申請回復原狀,重新拿回救濟的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處分程序瑕疵補正,指行政處分於作成時欠缺法定程序或方式要件,但未達重大明顯而無效之程度者,由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事後申請、記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委員會決議或他機關參與等補足行為,使該瑕疵溯及自始治癒、處分回復完全效力之制度。其本質為程序經濟與程序正義之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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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14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處分程序瑕疵的補正制度,除無效者外可在訴願終結前補完程序使瑕疵治癒。
Q2哪些程序瑕疵可以補正?▾
事後申請、事後記明理由、事後給予陳述意見、委員會事後決議、其他機關事後參與五種。
Q3補正有時間限制嗎?▾
第二款到第五款只能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者,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Q4補正後處分從何時生效?▾
溯及自原處分作成時生效,等於瑕疵自始不存在。
Q5程序違法處分一定無效嗎?▾
不一定,多數只是可補正瑕疵,只有達第 111 條重大明顯瑕疵才無效。
Q6我配合補正會喪失訴願權嗎?▾
不會,訴願權不受影響,但攻擊策略要從程序面轉向實體面。
Q7因補正錯過訴願期限怎麼辦?▾
第三項視為不可歸責,可申請回復原狀,期間自補正完成時起算。
Q8未記明理由的處分要怎麼處理?▾
屬第二款可補正瑕疵,機關補寄理由書即治癒,收到無理由處分不可掉以輕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ure_114 | void_111 | revoke_117 |
|---|---|---|---|
| 瑕疵程度 | 輕微程序/方式瑕疵 | 重大且明顯瑕疵 | 違法但非重大明顯 |
| 法律效果 | 補正後溯及自始有效 | 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 撤銷後溯及失效(得例外向後) |
| 時間限制 | 訴願終結前/起訴前 | 無時效,得隨時主張 |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 |
| 處理主體 | 原處分機關 | 任何人得主張、法院得確認 |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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