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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1. 1.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起訴前為之。
  3. 3.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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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程序或方式瑕疵時,除無效外,機關得在訴願終結前補正,補正後瑕疵溯及自始治癒,處分回復完全效力。

Q · 政府處分程序違法,還救得回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時,除已達第 111 條無效等級外,得因事後提出申請、事後記明理由、事後給予陳述意見、委員會事後決議、其他機關事後參與等五種情形而補正。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者於起訴前)。補正完成後,瑕疵溯及自始治癒,處分視為自原作成時即有效。

白話解讀

政府做了一個影響你的決定,但程序搞砸了:該讓你發言的沒讓你發言,該寫理由的沒寫理由,該開會的沒開會。你滿心以為這個處分一定會被撤銷,結果它沒有。因為這條給了政府一張「補考卷」:只要在訴願結束之前把漏掉的程序補完,這個處分就活過來了,就像瑕疵從來不存在一樣。這是很多人在行政訴訟裡最挫折的時刻:你明明抓到了政府的程序錯誤,興奮地以為勝券在握,然後對方律師慢悠悠地說「我們已經補正了」,你的王牌瞬間變成廢牌。但這條也藏了一個保護你的機制:如果政府的補正行為害你錯過了提起救濟的期限,法律會把這個遲誤當作不是你的錯,你可以申請回復原狀,重新拿回救濟的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處分程序瑕疵補正,指行政處分於作成時欠缺法定程序或方式要件,但未達重大明顯而無效之程度者,由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事後申請、記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委員會決議或他機關參與等補足行為,使該瑕疵溯及自始治癒、處分回復完全效力之制度。其本質為程序經濟與程序正義之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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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做處分時沒讓我發言,後來補給我機會了,我還能訴願嗎?

可以。你的訴願權不因配合補正而喪失,但攻擊策略要調整:程序違法已被補正封住,必須轉向主張處分在實體內容上違法。若機關是在訴願期間內才通知你陳述意見,導致來不及在30天內提訴願,第三項是救命條款,回復原狀期間從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

Q2機關的哪些程序瑕疵可以補正,哪些不行?

可補正的有五種,全列在第一項:事後申請、事後記明理由、事後陳述意見、委員會事後決議、其他機關事後參與。不能補正的是達到第111條無效等級的重大明顯瑕疵。實務上最常被補正的是未記明理由,機關補寄理由書就封住攻擊點,收到無理由處分不要高興太早。

Q3補正之後,處分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從原處分作成時就生效,不是從補正完成時。補正有溯及效力,等於瑕疵從來不存在。若處分是罰款,利息從原處分日起算,不會因瑕疵暫停。正因有溯及力,你不能主張瑕疵期間處分不生效來拖延義務履行。

Q4行政程序法 114 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處分程序或方式瑕疵的補正制度,除無效者外,機關得於訴願終結前補完程序使瑕疵溯及治癒。

Q5可補正瑕疵和無效瑕疵差在哪?

可補正是輕微程序瑕疵(§114),補完即治癒;無效是重大明顯瑕疵(§111),自始不生效力且不能補正。

Q6什麼叫程序或方式規定的瑕疵?

指作成處分時未踐行法定程序,如漏給陳述意見、未記明理由、應開的委員會沒開、應參與的機關沒參與。

Q7行政程序法 114 補正和刑事程序瑕疵差在哪?

114條是行政處分的事後治癒並溯及生效;刑事程序重大違法多導致證據排除或撤銷,不採溯及補正同一邏輯。

Q8發現政府處分程序違法怎麼救濟?

第一時間提訴願搶時間,訴願書同時主張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雙線並進避免被補正反將。

Q9機關要怎麼合法完成補正?

在訴願終結前實質完成補正(真的開會、真的聽意見),並留書面紀錄與時間戳,作為訴願答辯關鍵證據。

Q10因補正錯過訴願期限怎麼補救?

依第三項主張不可歸責,申請回復原狀,回復原狀期間自瑕疵補正完成時起算,重新取得救濟機會。

Q11怎麼判斷瑕疵是可補正還是無效?

比對第111條,是否達重大且明顯程度(如內容事實上不可能、應書面卻無任何書面);達到才無效,否則可補正。

Q12行政程序法 114 補正 vs 第111條無效哪個對人民有利?

對想翻案的人民,主張第111條無效較有利但門檻極高;多數案件落在114可補正,機關一補正攻擊即被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ure_114void_111revoke_117
瑕疵程度輕微程序/方式瑕疵重大且明顯瑕疵違法但非重大明顯
法律效果補正後溯及自始有效自始當然不生效力撤銷後溯及失效(得例外向後)
時間限制訴願終結前/起訴前無時效,得隨時主張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
處理主體原處分機關任何人得主張、法院得確認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瑕疵の治癒の法理(行政手続法に明文なし・判例通説)
🇰🇷 韓國하자의 치유 법리(행정절차법에 명문 없음·판례)
🇩🇪 德國VwVfG § 45(Heilung von Verfahrens- und Formfehlern)
🇫🇷 法國régularisation des vices de procédure(jurisprudence Danthony, CE ass. 23 déc. 2011)
🇺🇸 美國harmless error rule — 5 U.S.C. § 706(rule of prejudicial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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