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七款行政處分無效事由,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需經訴願或行政訴訟即不發生效果,與僅屬違法、須於期限內撤銷的處分有本質不同。
Q · 收到離譜的政府公文,可以直接當它不存在嗎?
可以,但前提是它符合無效七款之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必須符合七款無效事由之一(不能得知處分機關、應給證書而未給、內容對任何人均不能實現、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違背公序良俗、欠缺事務權限或專屬管轄、其他重大明顯瑕疵),才屬自始無效、不生效力。絕大多數有瑕疵的處分只是「違法」,必須在30日訴願期限內推翻;只有達到本條七款程度才能直接主張無效,且主張不受期限限制。
政府做了一個決定,你不服,通常要在 30 天內提訴願。但有一種情況例外:這個決定從頭到尾就不存在。不是被撤銷、不是被廢止,而是法律上從來沒有活過。這就是「無效」。111 條列了七種讓行政處分直接死掉的病:看不出是誰做的決定、該給證書沒給、內容根本做不到、叫你去犯罪、違反公序良俗、機關越權管到別人的事、或者有其他重大明顯的瑕疵。注意最後一款「重大明顯瑕疵」是一道活門,讓法院可以處理那些離譜到立法者當初沒想到的情況。無效的處分不需要你去訴願、不需要你去打行政訴訟才能推翻它。它自始不生效力,就像從來沒發生過。但麻煩在於:你說它無效,機關可能不認。所以你仍然需要走程序讓它被正式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為行政處分無效事由的列舉規範,明定行政處分具有七款情形之一時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前六款為具體類型(無法辨識處分機關、應給證書未給、內容不能實現、要求犯罪、違背公序良俗、欠缺管轄權),第七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為彈性兜底條款,構成行政處分瑕疵分級中最嚴重的一級,與僅屬「違法得撤銷」的處分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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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算。金額計算錯誤屬於違法而非無效,除非錯到構成第三款內容不能實現或第七款重大明顯瑕疵。一般數字錯誤機關可自行更正或由你提訴願撤銷。很多人搞混違法與無效,以為金額算錯就不用管,結果錯過30天訴願期限反被合法強制執行。
看能不能辨別處分機關。第一款的判斷標準不是有沒有蓋章,而是能否從文件整體判斷是哪個機關做的。有署名、字號、機關抬頭但漏蓋章,實務上通常不構成無效;連機關名稱都沒有、像一張白紙才是第一款的無效。公文格式瑕疵實務上很少被認定為無效事由,法院傾向從寬認定可辨識性。
第五款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理論上可涵蓋,但實務門檻極高,必須是社會普遍認為不可接受的程度,單純不合理或不道德不夠。此款在實務判決中被成功援引的案例非常少,較像理論上的兜底條款。
規定七款讓行政處分自始無效的情形,是行政處分瑕疵分級中最嚴重的一級,無效處分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力。
不能得知處分機關、應給證書未給、內容不能實現、要求犯罪、違背公序良俗、欠缺管轄權、其他重大明顯瑕疵。
指任何具合理判斷力的人一看就知道有問題的程度,門檻極高,是第七款兜底條款的判斷標準。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不受期限限制;違法在撤銷前仍有效,且須30日內提訴願推翻,過期確定。
對照七款找具體款次 → 依第113條向機關書面請求確認無效 → 機關不認時提確認無效訴訟,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起訴,主張處分符合第111條某款無效事由,無效主張不受訴願期間限制。
提出公文本身(缺機關、內容矛盾)、管轄法規依據、或證明所命行為構成犯罪等客觀可一望即知的證據。
在請求確認無效或提起訴訟的同時,聲請停止執行,作為房子被查封、帳戶被凍結前喊停的依據。
若已過30天訴願期,只剩主張無效這條路;但無效門檻高,須精準指出七款之一,否則處分已確定。
| 比較面向 | void | voidable |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 撤銷前仍然有效 |
| 主張期限 | 不受訴願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 原則30日內提訴願,逾期確定 |
| 救濟方式 | 確認無效(訴願不適用,提確認訴訟) | 訴願→撤銷訴訟 |
| 瑕疵程度 | 達第111條七款(含重大明顯瑕疵) | 一般違法、裁量不當、計算錯誤等 |
| 執行效果 | 得作為停止執行之依據 | 撤銷確定前仍可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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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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