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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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自始不生效力,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行政行為明確性)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要式處分)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欠缺期待可能性)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專屬管轄:不動產所在地)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如同刻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救濟§113(確認)→處分機關不理或逾30日不為確答者→行訴§6(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lun0606
3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社維法43條第二項第五款,處分機關未記載則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一、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EX:訴願法§4)➡️要找得到原處分機關是哪個機關
二、證書(=要式處分:要具備法定方式始能生效的行政處分,如:畢業證書、專利證書)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四、例如:依離島建設條例建設賭場➡️離島可以,本島不行
五、例如:申請裸奔➡️❌
六、
✏️專屬管轄:不動產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例如:位於台北的土地須在台北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行政處分)(c.f 民§758)
✏️缺乏事務權限➡️違法權力分立(例如:狗拿耗子,越俎代庖;監察院發放國考及格證書(考試院職權)等)
七、❗️「重大明顯」(要達到既重大且明顯,任何人一望即知)
無效的行政處分➡️不得為信賴基礎➡️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alicia90914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六、七項:爭點:管轄權的瑕疵
fishball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七概括性條款,含括一至六重大明顯瑕疵
daaa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7款:如同刻在額頭上的重大明顯瑕疵(很屁的一句話⋯⋯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重大無效 符合1-6 含7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重大無效 符合1-6 含7
princejerr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1條第7款中的情形
1.違反明確性的行政處分
2.行政處分未經公務人員同意
3.內部單位作成的行政處分
4.未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例如簡訊)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事務管轄)者。
🥣實務:
欠缺事務管轄仍須「重大明顯」始無效
七、其他具有『⚠️⚠️重大(失去正當性)明顯(一望即知)之瑕疵』者。
*
各種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力:
1、違反管轄: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2、補正,不補正得請求撤銷:陳述意見、記明理由、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3、違反公務員廻避義務:得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
4、未送達: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5、違反教示救濟:對行政處分效力,不生影響。
6、書寫錯誤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處理。
7、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選擇題注意❗️)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無效與撤銷屬合違法行政處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重大且明顯》無效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11⑥違反專屬管轄(e.g土地管轄),無效
與參照
§115該事件仍應相同之處分,原處分無需撤銷_V.A繼續有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