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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面之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4.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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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9 days ago
高普初考
IV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自一開始就無效) (c.f §113)
yuanjyun
6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下列情形學理上認為構成撤銷原因: ①應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 ②有決定性影響之公務員(如機關首長或代為決行之主管),其任命不合法或精神狀態不健全。 ③依法應由合議作成之處分,未經合議程序。 ④合議機關之組成不合法 ⑤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其他得撤銷原因 (處分程序) ①聽證 ②陳述意見 ③閱覽卷宗 ④說明理由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3 實質存續裡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3 實質存續裡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92 1 II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92 2 III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構成要件效力 IV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marc588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行政存存續力表示人民不得申請再次救濟,即不能否定規定內容
yuuuhe11o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