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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面之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4.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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