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 1.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 2.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 3.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4.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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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書面處分自送達時生效,一般處分自公告或最後刊登日生效,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Q · 政府的處分什麼時候才開始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起發生效力;書面以外的處分(口頭、其他方式)自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生效;一般處分(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告)自公告日或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刊登日起生效。生效日決定救濟期限的起算點,搞錯就可能錯過唯一的訴願機會。
白話解讀
政府做了一個決定,什麼時候這個決定才真的「算數」?不是它蓋章的那天,不是它簽核的那天,是你收到的那天。這條規定了行政處分生效的精確時間點,而這個時間點決定了一切:你的救濟期限從哪天起算、你的義務從哪天開始、罰款的利息從哪天跑。書面處分以「送達」為準,口頭或其他方式的處分以「你知悉」為準。一般處分(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告)以「公告日」或「最後刊登日」為準。搞混了這些時間點,最常見的後果是:你以為還有時間準備訴願,其實期限早就開始倒數了。第三項和第四項是兩條截然不同的保險絲:處分只要沒被撤銷、廢止或失效,效力就一直在,你不能假裝它不存在。但如果處分根本無效(重大明顯瑕疵),它從來就不存在過,不用等任何人來撤銷。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書面處分以「送達」為準、書面以外處分以「通知或知悉」為準、一般處分以「公告或最後刊登日」為準。同時確立兩項效力原則——處分未經撤銷廢止前效力繼續存在,但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此條是行政救濟期限起算的基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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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處分什麼時候生效?▾
書面處分送達日生效,一般處分公告或最後刊登日生效。
Q2罰單寄到舊地址沒收到算送達嗎?▾
看戶籍有無遷移;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十天才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處分類型 | 生效時點 | 法源 | 救濟起算 |
|---|---|---|---|
| 書面行政處分 | 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之日 | 行政程序法 §110 I 前段 | 送達翌日起 30 日(訴願) |
| 書面以外處分 | 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 | 行政程序法 §110 I 後段 | 知悉翌日起算 |
| 一般處分 | 公告日或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刊登日 | 行政程序法 §110 II | 公告/最後刊登翌日起算 |
| 寄存送達 | 寄存日起 10 日 | 行政程序法 §74 | 寄存第 10 日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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