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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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EX:(補稅之VA+遲延利息之VA)
1前段原則-遲延利息有重大瑕疵,仍然要補稅。
2後段例外-補稅處分有重大瑕疵,整張VA無效。
同§158Ⅱ-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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