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49809 號
要旨
關於地方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本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地方議會除有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之情事外,得將其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問金做為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代扣押之執行標的
主旨
有關地方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本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地方議會可否將其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問金做為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代扣押之執行標的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11 月 20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5855 號函辦理並復貴部 98 年 9 月 10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722129 號、同年 9 月 16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722144 號書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11 月 20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5855 號函復略以:「按立法院及各級議會之公費助理,係立法委員或各級議會議員自行聘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相關權益事項之人員,非屬銓敘部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銓敘部 98 年06 月 09 日部退三字第 09830712141 號函要旨參照)。另查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債權人就該等公費助理對第三人之薪資、春節慰問金等債權,並無禁止強制執行之明文規定,故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情事,該等債權尚非不能予以扣押。」
三、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