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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117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申請人依姓名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申請改名,而內政部係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因此建請該部本於職權審認

主旨

有關張○○女士申請改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40340 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係貴部主管之法規,本部 99 年 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80056050 號有關該法之函釋,僅供貴部參考。本件張○○君申請改名一案有無姓名條例第 12 條規定之適用,宜請本於職權參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117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申請人依姓名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申請改名,而內政部係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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