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15653 號
要旨
有關收養登記疑義戶政機關得否依法院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辦理收養登記一節,因屬戶政行政管理事項,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另建請轉知所屬法院法官就收養認可事件依民法規定裁定乙事,因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其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及證據而本於對法之確信所為裁判,除依法定程序救濟外,任何個人或機關皆不得加以干涉,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規定
主旨
有關高○○先生收養王○○之收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7 月 24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15659 號函。
二、本院秘書長 84 年 9 月 13 日(84)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3 號函之見解迄今並未變更,是以仍請依該函意旨及相關法令處理有關登記事宜,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戶政機關得否依法院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辦理高○○先生與王○○間之收養登記一節,因屬戶政行政管理事項,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本院不便表示意見;另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其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及證據而本於對法之確信所為裁判,除依法定程序救濟外,任何個人或機關皆不得加以干涉,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規定。本件建請本院轉知所屬法院法官就收養認可事件依民法規定裁定乙事,與上開規定不合,尚請明瞭。
四、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473 號及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尚無從逕認係生父之直系血親,附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