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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10047 號
要旨
民眾持憑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刪除父姓名登記疑義乙案,應由主管登記機關本於職權審查決定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民眾持憑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刪除父姓名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10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15699 號函。
二、查戶籍法第 24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內政部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 4 點規定:「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六)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至民眾持以申請辦理更正登記之法院確定判決是否符合前揭規定而得准許辦理,應由主管登記機關本於職權審查決定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