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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07165 號
要旨
少年保護事件迥異於成年刑事案件,無勝訴、敗訴之考量,少年事件中輔佐人之角色亦與刑事案件之辯護人不同。對少年予以專業協助及輔佐,即為提供少年法律扶助之理由,遇有少年強制輔佐案件申請法律扶助時,不宜以「顯無理由」拒絕接案,以符合少年保護之立法意旨
主旨
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強制輔佐案件申請法律扶助者,建請貴會轉知全國各分會,不宜以「顯無理由」而拒絕接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96 年 2 月 5 日法扶銘字第 0960000074 號函。
二、少年強制輔佐案件比照法律扶助法第 14 條第 1 款之強制辯護案件無庸審查資力,得申請法律扶助乙案業經貴會董事會決議通過,本院亦已行文各地法院,今後處理強制輔佐之少年保護事件時,可與貴會各地分會聯繫,洽請律師擔任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以建立轉介機制。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之 2 復規定:「輔佐人除保障少年於程序上之權利外,應協助少年法院促成少年之健全成長。」,即少年事件中輔佐人之角色與刑事案件之辯護人不同。少年法院對非行少年所為之保護處分,亦係本於「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刑罰」之立法精神所為之處置,故少年保護事件迥異於成年刑事案件,無勝訴、敗訴之考量,除對少年非行事實之釐清外,尤側重其之需保護性,較成年人應更享有受特別保護及協助之權利,對其予以專業協助及輔佐,即為對其法律扶助之理由。
四、惟目前各法院將成年人刑事強制辯護案件轉介至貴會時,有發生貴會以轉介案件「顯無理由」而拒絕受理之情形,為免少年保護事件之轉介發生上述情形,建請貴基金會轉知各地分會,遇有少年保護事件之強制輔佐案件申請法律扶助時,不宜以「顯無理由」而拒絕接案,以符少年保護之立法意旨。
正本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