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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0700365 號
要旨
不論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乎不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當事人倘若達成合意而設定地上權,受理地政機關應無須審核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而得准予地上權設定登記
主旨
關於地政機關於受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對於申請土地之現況須否審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1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3982 號函。
二、按 99 年 8 月 3 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是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設定,地上物存在後,固可設定地上權,無地上物之存在,亦無礙於地上權之成立,且由何人使用土地與地上權之存續無涉(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增訂 4 版,第 37 頁意旨參照)。本部前於 80 年 8 月 26 日以法 80 律字第 12992 號函復貴部略以:「當事人如有合意並訂立書面契約設定地上權,即屬合法,受理登記(地政)機關對之尚無實質上審查權,是以不論該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不應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至嗣後如衍生私權之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貴部本件來函說明二認為不論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不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當事人倘達成合意而設定地上權,受理地政機關應無須審核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而得准予地上權設定登記,至嗣後如衍生私權之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乙節,亦與本部上開函釋意旨相同,本部敬表同意。另本部 98 年 1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80045383 號函並未就地政機關審查權限予以釋示,與上開函釋情形尚屬有間,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