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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48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債權人於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復已繼受債權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者,宜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效力之所及

全文內容

一、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其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其所謂效力所及之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地之特定繼受人在內(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25 號判例參照)。又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 312 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2215 號判例參照),如債權人於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復已繼受債權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者,似應為確定終局判決效力之所及。

二、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案件聲請執行時,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48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債權人於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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