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30027078 號
要旨
對於破產人之債權,業已有效成立且其時點在破產宣告前,應可申報列為破產債權
全文內容
按破產法第 98 條規定:「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貴部所詢如主旨所示一事,如該債權經 貴部審認業已有效成立且其時點在破產宣告前,應可申報列為破產債權。惟於具體案件中,仍應由法官基於證據,本其法之確信判斷是否得列為破產債權,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無從干涉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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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破產人之債權,業已有效成立且其時點在破產宣告前,應可申報列為破產債權
按破產法第 98 條規定:「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貴部所詢如主旨所示一事,如該債權經 貴部審認業已有效成立且其時點在破產宣告前,應可申報列為破產債權。惟於具體案件中,仍應由法官基於證據,本其法之確信判斷是否得列為破產債權,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無從干涉審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