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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300270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對於破產人之債權,業已有效成立且其時點在破產宣告前,應可申報列為破產債權

全文內容

按破產法第 98 條規定:「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貴部所詢如主旨所示一事,如該債權經 貴部審認業已有效成立且其時點在破產宣告前,應可申報列為破產債權。惟於具體案件中,仍應由法官基於證據,本其法之確信判斷是否得列為破產債權,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無從干涉審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300270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對於破產人之債權,業已有效成立且其時點在破產宣告前,應可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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