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三字第 0930001176 號
要旨
法人設立登記之章程或捐助章程及財產目錄,以及有關設立登記准許後,其他變更登記經駁回或撤回之法登他、財登等卷宗因與原設立卷宗使用相同登記號數,且亦併同歸檔,均應永久保存
全文內容
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26 條第 3 項(現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21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法人設立登記之章程或捐助章程及財產目錄,應永久保存。有關設立登記准許後,其他變更登記經駁回或撤回之法登他、財登等卷宗因與原設立卷宗使用相同登記號數,且亦併同歸檔,仍應永久保存;至第一次設立登記經駁回或撤回之法登財、法登社、財登等卷宗及登聲卷宗依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94 年 09 月 08 日廢止)第 5 點(三)規定,其保存期限應為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