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五條規定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原本須發還者,應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提出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並由登記處核對相符後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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