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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616 號
要旨
財團法人依章程在國外置分事務所時,須先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准後,始得向國內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分事務所登記
全文內容
一 按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為貫徹此項目的,依章程在國外設分事務所,尚非法所不許。惟於國外置分事務所時,則須先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准後,始得向國內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分事務所登記「民法第六十一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廿六條第二項前段參照」。
二 又財團法人可否於國外設立分會或辦事處等其他機構一節,若其組織性質與分事務所相同,似可比照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