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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廳民三字第 01141 號
要旨
公證法對文書翻譯者之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可持其翻譯之私文書請求認證,尚不以由具有翻譯公會會員資格之翻譯公司(社)翻譯簽章為必要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法第 2 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公證法對文書翻譯者之資格並未予限制,即任何人均可持其翻譯之私文書請求認證,不以由具有翻譯公會會員資格之翻譯公司(社)翻譯簽章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