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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21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參照民法第 124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期日性質,具有相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時,似得類推適用

主旨

有關鄭○○申請補填生母甘○○女士與王○○先生結婚記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8753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係就出生日期設有推定規定。惟現行實務有肯認死亡日期、委任關係消滅日期、扶養費用給付日期得予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本部 83 年 4 月 27 日(83)法律決字第 08408 號函、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7 年度財管字第 1 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 5 號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家訴字第 61 號判決參照)。是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期日性質,具有相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時,似得類推適用前開規定。惟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121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參照民法第 124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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