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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2187 號
要旨
參照民法第 124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期日性質,具有相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時,似得類推適用
主旨
有關鄭○○申請補填生母甘○○女士與王○○先生結婚記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8753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24 條第 2 項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係就出生日期設有推定規定。惟現行實務有肯認死亡日期、委任關係消滅日期、扶養費用給付日期得予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本部 83 年 4 月 27 日(83)法律決字第 08408 號函、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7 年度財管字第 1 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 5 號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家訴字第 61 號判決參照)。是結婚日期與出生、死亡日期,均屬期日性質,具有相當之類似性,故如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確定其日期時,似得類推適用前開規定。惟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