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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06332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鄰長交通補助費」固非其職位上法定待遇支給項目,而不屬薪資範圍,惟法律並無不得扣押之規定

主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函轉該市蘆洲區公所請釋有關「鄰長交通補助費」,是否得為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之薪津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17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2442 號函。

二、按鄰長得領取之交通補助費,固非其職位上法定待遇支給項目,而不屬其薪資範圍,惟法律並無不得扣押之規定。另為瞭解民事執行部分就鄰長交通補助費,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扣押薪津範圍,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0 年 7 月 25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15822 號函略以:「事涉具體個案,宜由執行法院本於法律確信處理,本院未便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影本乙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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