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61610 號
要旨
如為監督政府執行防貪、反貪、肅貪之人民團體協會變更章程,倘列法務部為指導、監督該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者角色將產生衝突,又如要求法務廉政署執行業務時做勤務觀察督勤,亦恐衍生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人權保障爭議及困擾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監督協會」變更章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0 年 11 月 28 日台內社字第 1000226885 號函。
二、查本件「中華民國○○○○監督協會」變更章程案,因該協會之宗旨及任務未予變更,是本部 100 年 9 月 1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23366 號函復意見:「本件『中華民國○○○○監督協會』申請籌組案,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 條所定該協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為監督政府執行防貪、反貪、肅貪,透過外部監督制衡之力量,避免廉政機關日久懈怠。本部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係該團體進行外部監督之對象,倘本部列為指導、監督該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者角色將產生衝突,是以,本部不宜擔任該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請參照。又該協會前身為警察評鑑委員會,倘複製其前身之經驗,要求本部廉政署執行業務(尤其是肅貪業務)時做勤務觀察之督勤,恐衍生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人權保障之爭議及困擾。是以,旨揭章程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本會主要目的事業依據法務部組織法廉政事務為法務部所職掌;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廉政署專責反貪、防貪、肅貪之業務;故本會執行章程所定廉政相關任務時,法務部暨法務部廉政署為業務監督機關」之文字,建請刪除。
三、另查,旨揭團體以「國家廉政監督委員會」之名義,於網頁(http://moj-org-tw.posterous.com) 張貼「機關簡介:本機關監督廉政機關防貪、反貪、肅貪之職行,與監察院、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及其他機關協同推動廉政工作」、「法務部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申訴窗口」、「中央廉政委員會第 8 次委員會議資料」、「中央廉政委員會第 6 次委員會議紀錄」、「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報告」等資訊,似有誤導民眾該團體為行政機關之虞。就上開情事,建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依人民團體法第 58條第 1 項之規定卓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