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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310373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

主旨

有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4 月 12 日府授法調字第 101006039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本文、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又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6 目、第 23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六)直轄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如欲增加調解成立案件之獎勵金,以鼓勵調解委員士氣,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年來均編列高額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案件,編列預算核給金額。有關貴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節,本部將參酌政府財政及預算分配等因素納入通盤考量。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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