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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英樸字第 0023188 號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失事情報人員精神慰撫金應設立專戶存管,並於返台或返回駐地後發給,於失事人確屬生存,在不違反法令情形下,可依適當方式領取;如失事人死亡者,則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繼承之

全文內容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精神慰撫金應設立專戶存管,並於情報人員返台或返回駐地後發給,此乃法定之要件,不得依其眷屬請求,改為按月撥入其私人帳戶。如失事情報員無法返台或返還駐地領取,於確認失事人確屬生存,且未受死亡宣告,並不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下,可依適當方式領取;至失事人死亡者,則該慰撫金為失事人之遺產,由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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