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158090 號
要旨
電子簽章法第 5 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加蓋「與正本無異」戳記,掃瞄儲存電子檔案,是否等同於正本之法律效力,應視證明文件正本掃瞄儲存電子檔案作成方式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
主旨
關於實施申請戶籍登記無紙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8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010272592 號函。
二、按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正本加蓋「與正本無異」戳記,掃瞄儲存電子檔案,是否等同於正本之法律效力乙節,應視貴部將證明文件正本掃瞄儲存電子檔案之作成方式,是否符合上開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因涉電子簽章法之解釋適用,貴部既已同時函詢該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仍請依該部意見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