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3805 號
要旨
離婚調解、和解無效或撤銷之訴提起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因涉及通知或身分登記事項之變更,故應將裁判正本註明日期後,函送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主旨
有關建議法院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事項,增加撤銷調(和)解離婚事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1 年 8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010282235 號函。
二、離婚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後,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45 條 3 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0 條等規定,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前開通知如有錯誤,或該調解、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經當事人依法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且法院為宣告調解、和解無效或撤銷之裁判確定者,因涉及原通知事項之變更,暨身分登記事項,法院亦應參照上開條文意旨暨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2 點第 1 款規定辦理,以維當事人權益。本院將適時注意並督促所屬切實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