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8770 號
要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中」係以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為前提,倘婚姻關係自始不成立,所生子女自無從依上述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從而不受應提起否認之訴之限制,而得以一般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為之
主旨
有關王黃○貞女士提憑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父姓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15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29059 號函。
二、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中」係以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為前提,惟依來函所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 年度親字第 63 號判決理由四所述:「…。準此,勘認原告與黃林○花實際上應未曾舉行結婚典禮,彼等之婚姻關係應自始不成立。」是以,本件黃○峯與黃林○花婚姻關係倘自始不成立,黃林○花所生子女自無從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為黃○峯之婚生子女,從而不受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應提起否認之訴之限制,而得以一般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為之(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1222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王黃○貞女士提憑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父姓名,戶政機關得否據以辦理更正事宜,事屬貴部職掌,宜由貴部本於權責核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