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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23492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民法第 1063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即有我國民法適用,又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係以該子女係由妻分娩為前提,如該子女非妻所生,自不受婚生子女推定

主旨

函詢有關國人在國外出生子女身分之認定事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11 月 12 日移署移外莊字第 10101767991 號函。二、按民法上所謂外國人,係指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而言,其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雖有外國之國籍,亦非外國人(最高法院 26 年渝上字第 976號判例參照)。是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即有我國民法之適用。另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係以該子女係由妻分娩為前提;如該子女非妻所生,自不受婚生子女之推定(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1975 號判決參照)。

三、來函所述問題事實尚有不明,宜先請貴署或上級機關之法制單位先予釐清並提出研析意見暨擬採見解,如尚有疑義,再請併同法制單位意見來函憑辦。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非屬本部主管法規,倘有涉及該法之疑義,請逕洽司法院為宜。

正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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