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10032615 號
要旨
法官法施行後,由於該法並無有關法官、檢察官可否赴大陸地區進修之規定,故依該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檢察官可否至大陸地區進修攻讀學位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1 月 19 日法人字第 10108128420 號函。
二、茲以公務人員可否赴大陸地區進修,事涉國家大陸政策;另法官法並未規定法官、檢察官可赴大陸地區進修,依該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應與一般公務人員受相同規範。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檢索)、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