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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800015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再審程序係以訴願程序所作成之訴願決定而確定之案件為再審對象,是訴願人尚不得對於再審決定提起再審

主旨

承詢提起再審經作成再審決定書後,如有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可否再提起再審及提起再審期間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98 年 1 月 8 日陳情書。

二、台端所詢內容未臻明確,茲分 2 點論述:

(一)如係指針對再審決定再提起再審:按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於有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提起再審,應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30 日內為之。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次按再審程序為 89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訴願法新增之特別救濟程序,該條所稱「確定訴願決定」應指以訴願法第 3 章訴願程序所作成之訴願決定而確定之案件為再審對象,並不包括再審決定在內。又依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意旨,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所為之再審決定,其救濟程序應以法律所明定者為限,在法律無明文規定就再審決定得依再審程序提起再審時,不宜認定人民對再審決定得申請再審。查現行「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中,並無得對於再審決定提起再審之規定,故訴願人尚不得對於再審決定提起再審。

(二)如已確定之「訴願決定」另有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且該事由係發生在後或訴願人知悉在後者:訴願人就該已確定之「訴願決定」另行申請再審之期限,依訴願法第 97 條第 3項規定,應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內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09800015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再審程序係以訴願程序所作成之訴願決定而確定之案件為再審對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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