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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816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建築師法第 31-1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併入」除資產之移轉外,是否亦包括債務及其他權利義務之承受,因該條規範意旨不明,宜請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主旨

有關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連絡處併入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前所管理之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之承受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11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20241672 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 31 之 1 第 1 項所稱「併入」除資產之移轉外,是否亦包括債務及其他權利義務之承受?因本條規範意旨不明,宜請貴部先行釐清。

三、次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是以,本件係貴部主管法規之適用疑義,宜先徵詢貴部法制單位意見,如仍有疑義,再請附法制單位意見並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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