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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08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涉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相關法令適用、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屬性之解釋等事項,非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職掌範圍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4 月 18 日局給字第 0960009314 號【來文詢問內容】財政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案移付懲戒人員姚某,得否於懲戒案議決前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並由該公司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本會函覆要旨】貴局函詢財政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案移付懲戒人員姚某,得否於懲戒案議決前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並由該公司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疑義一案,事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相關法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爭議及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屬性解釋問題,此均非本會職掌事項,宜由該管權責機關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600008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涉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相關法令適用、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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