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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0820 號
要旨
涉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相關法令適用、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屬性之解釋等事項,非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職掌範圍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4 月 18 日局給字第 0960009314 號【來文詢問內容】財政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案移付懲戒人員姚某,得否於懲戒案議決前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並由該公司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本會函覆要旨】貴局函詢財政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案移付懲戒人員姚某,得否於懲戒案議決前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並由該公司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疑義一案,事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相關法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爭議及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屬性解釋問題,此均非本會職掌事項,宜由該管權責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