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臺會調字第 02938 號
要旨
公務員因違法失職受撤職處分後,經再審議決議改為休職處分者,其休職期間,應自前撤職處分執行之日起算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符先生 90 年 9 月 24 日聲請書【來文詢問內容】函請釋示關於前因違法失職案,經貴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後,對於原議決聲請再審議,復經貴會撤銷原議決,改為休職,期間參年之處分,應從何時起算其執行日期?
【本會函覆要旨】按撤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改為休職處分,其休職期間,應自前之撤職處分執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