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900011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款規定,係指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起,至移送本會審議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始依該條款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陳先生 99 年 5 月 4 日聲請書【來文詢問內容】有關公務員因違法失職,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已逾十年者,是否合乎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意旨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本會函覆要旨】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係指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起,至移送本會審議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本會始依上開條款規定為免議之議決。惟查依本會 97 年度鑑字第 11125 號議決所載台端違失行為終了日為 83 年 4 月間,計至移送機關(臺灣省政府)移送本會審議之日 85 年 6 月 28 日止,尚未逾十年之期限,本會於 97 年 1 月23 日議決記過貳次之懲戒處分,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900011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款規定,係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