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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507 號
要旨
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或由各主管長官依法定程序移送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始得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雲林縣政府 95 年 3 月 21 日府人考字第 095120087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本府農業局技士林員因貪污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1年,褫奪公權 10 年,尚在上訴中,林員應否移送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本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以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依法定程序移送者,始得為之;對於未經依法彈劾、移送到會並依法定程序審議之案件,不宜預先表示意見。貴府來函所敘個案,應否移送懲戒,仍請本於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