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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臺會調字第 006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係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其中所得准予復職之情況,應以有因同法第 3 條第 1 款或第 4 條規定而受停止其職務者為限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財政部 90 年 2 月 12 日台財人字第 0900007204 號【來文詢問內容】台灣銀行研究員王某及高級專員傅某等二人涉嫌違法失職,前經貴會議決免議,可否視為「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而許其復職?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其復職,係指依同法第 3 條第 1 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而言。本件經貴部移送之王、傅二員,雖經本會以其違失行為已逾 10 年為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議決免議。惟其若非依前開法條規定停止其職務者,自無該法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臺會調字第 006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係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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