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臺會議字第 01526 號
要旨
機關所移送之公務人員停職案,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自得撤回,且所稱之議決前,應至終局議決之日止,故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者,因無經終局議決,自仍屬議決前之情況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屏東縣政府 90 年 4 月 19 日 90 屏府人考字第 59745 號【來文詢問內容】涉案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嗣高等法院更四審無罪判決,尚未確定,主管機關得否撤回原送懲戒案。
【本會函覆要旨】移送機關於本會議決前自得撤回。所謂「議決前」,係指案件繫屬於本會之日起,至本會終局議決之日止。被付懲戒人因案移付懲戒,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既未經終局議決,參之上開說明,自非不得撤回。惟如認有再行移送之必要時,是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情形之可能,宜請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