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2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主旨

有關 101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之殯葬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費用收取時點之疑義,事涉法律溯及既往、信賴利益保護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等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6 月 21 日台內民字第 1020235469 號函及 102年 9 月 5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01517 號書函。

二、有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6 條規定向業者徵收相關費用,並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算,是否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乙節:

(一)按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乃指行政法規不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9 月 3 版,頁 62 參照)。按 91 年 7 月 17 日公布、92 年7 月 1 日施行之本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92 年 7 月 31 日發布之本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及 101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36 條、第 37 條規定,係本條例課予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於本條例施行後,應於次月底前按月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以下簡稱費用),繕造交易清冊後,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101 年 7 月 1 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101 年 7 月1 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行政法義務,則 101 年 7 月 31 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殯葬設施經營者行政法上義務並未改變,是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36 條向業者徵收相關費用,並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算,似與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無涉。

(二)次按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1、 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2 、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有因果關係。3 、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第 119 條臚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本部 99 年 11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99049530 號函、101 年 8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100591300 號函參照)。是以,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至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36條規定向業者徵收相關費用,並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算,是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仍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三、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

(一)按所謂「公法上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又行政法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本部 100 年 4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00008402號函、95 年 12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50045864 號函參照)。參照上開說明,本條例第 36 條規定殯葬設施經營者應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費用,屬於公法上請求權,適用程序法第 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又其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程序法第13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參照)。

(二)次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程序法(例如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其時效(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5 款及第 1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 版,第 167 頁及 172 至 173 頁、本部 100年 4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00003460 號函參照)。是以,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116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