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117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金門縣政府受理集村農舍農民資格審查其新、舊法令之疑義,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所規定之行政程序」之說明
主旨
有關金門縣政府受理集村農舍農民資格審查其新、舊法令之疑義,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所規定之行政程序,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2 年 10 月 1 日營署綜字第 1020060900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述事實不明,宜請貴署先行釐清下列疑義:
(一)金門縣政府來函所述 2 件申請案,其申請文件有無敘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二)本件函詢之申請案,金門縣政府或受委託審核之建築師公會,有否限期命申請人補正?其補正期限為何?
(三)金門縣政府來函所述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函轉集村農舍申請案,請該府協助核發農舍興建許可函,而未以退件處理,其函轉之法令依據或理由為何?該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建築管理法令?
三、本件所詢疑義涉及農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權責及農地使用問題,宜請貴署先徵詢農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並洽內政部法規會意見後,彙整提出研析意見,如認仍有疑義,再檢附該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賜函憑辦。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立法委員高○○國會辦公室(兼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2 年 10 月 2日傳真)、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