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7723 號
要旨
女性於懷孕期間有其生理上不便之處,分娩後亦需照顧嬰幼兒,故女性法警於懷孕或請娩假期間,得免除每週 1 小時以上之體能訓練,而且不計入當年度體能訓練之時數。至須實際操(演)練之術科課程,懷孕之女性法警僅須在場,不必實際參與操(演)練,而成績則由講座另以適當方式辦理
主旨
貴院函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詢有關女性法警於懷孕或請娩假期間,得否免除每週 1 小時以上之體能訓練,以及不參加法警平時訓練之術科課程等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10 月 21 日院鎮人三字第 1020006943 號函。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警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第 2項)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二)本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1.第 5 點:「為增進法警提解人犯及追捕逃犯所需具備之體能,除當週無上班日外各法院應每週對法警施以 1 小時以上之體能訓練。」第 4 點:「…各法院規劃法警平時訓練內容,應含下列課程:…(三)提解人犯應行注意事項及防逃實務:6 小時。…(五)擒拿摔角術:3 小時。(六)警械使用:3 小時。…(八)奪刀與奪槍術:3 小時。…(十三)其他實務或術科課程:5 小時。 」
2.第 7 點:「(第 1 項)考核與獎懲:各法院法警應依本計畫參加訓練並停止休假,不得無故缺課或遲到、早退,如有故違,應予議處。(第 2 項)學科測驗成績平均 60 分為及格;除公假外,病假每小時扣總分 0.5 分,事假每小時扣總分 1 分。請假逾三分之一以上者,訓練成績以不及格論。…(第 4 項)當年度未參加每週體能訓練逾 18 次、學科測驗平均未達 60 分及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均於年終(另予)考績(成)表及遷調志願表上加註意見,俾供考核與遷調之參考。」
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詢女性法警於懷孕期間已有生理上不便,娩假期間亦需照顧嬰幼兒,得否參考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於該段期間免除體能訓練,及不計入當年度體能訓練之時數;另基於女性於懷孕或娩假期間已不宜從事較為劇烈之活動,得否免除參加術科相關課程等節,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國家積極建構友善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育政策,擬同意女性法警懷孕期間得免除參與每週至少 1 小時之體能訓練。又請娩假期間既因生育而請假,爰前開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第 7 點第4 項所稱「當年度未參加每週體能訓練逾 18 次」不含懷孕及請娩假期間,免除體能訓練之次數。同點第 2 項所稱「請假逾三分之一以上」不含請產前假或娩假,訓練成績總分亦不因請上述假別而予扣分。
(二)為維懷孕法警及胎兒安全,實際須操(演)練之術科課程,懷孕之女性法警僅須在場但不參與實際操(演)練,該項成績由講座另以適當方式評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

